[编号: ]二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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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别: 课时练
文件大小: 10752KB
所属地区: 吉林
年级: 七年级
学科: 政治
资料版本: 人教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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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用户: 家教网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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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1-10-19 17: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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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简介:

二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我有肖像权

(一)、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

 

1、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2、肖像的表现方式有:绘画(自画像)、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

 

3、肖像(的地位)也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4、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含义: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要件:

1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杂志封面、挂历),就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

 

3,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本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常见的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印制挂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打击报复等目的,恶意损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或者出于不正当动机偷拍、翻印、悬挂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侵犯肖像权,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贬损、歪曲,和影响原照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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