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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资料年份:
资料类别: 学案
文件大小:
所属地区: 内蒙古
所属阶段: 一轮基础复习
年级: 高三
学科: 文综
资料版本:
上传用户: 家教网2021
下载等级:所有用户
更新时间: 2021-12-1 17: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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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简介:

5、如何忠实履行义务?

 

答:①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②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③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6、什么是违法行为?(P21页第一段)

 

答: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7、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什么是人格权?(25页)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25页)

 

人格权包括:(1)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2)精神性人格权 (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 )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权?(25页第2段)在公民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权的特点(24、25页)

 

答: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5、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P26页)

 

答: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②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③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禁闭;④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

 

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性: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6、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何特殊保护?(26页第2段)

 

答: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7、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8、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28页)答: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④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不得轻生或自残等。

 

10、怎样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1)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在人生旅途中,让我们记住这样一句话:“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

 

结合身边生活实际,从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一些事例来体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内在含义。

 

(3)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注意不要观看含有暴力的电影、电视、电子游戏、书报等,尊重生命,敬畏生命。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一、名誉权1、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内容?(35页)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2、名誉权的含义及表现(P38页)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3、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①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②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③新闻报道失实。④诬告。         

 

 二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我有肖像权

(一)、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

 

1、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2、肖像的表现方式有:绘画(自画像)、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

 

3、肖像(的地位)也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4、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含义: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要件:

1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杂志封面、挂历),就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

 

3,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本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常见的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印制挂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打击报复等目的,恶意损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或者出于不正当动机偷拍、翻印、悬挂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侵犯肖像权,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贬损、歪曲,和影响原照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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